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

2022-01-17

       1月14日,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《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据悉,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,将于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起施行。

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再上新台阶

       江苏历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,全省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等多项指标居全国第一,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全国第二,高价值专利培育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等经验在全国推广,国家专利转化专项计划、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等国家改革试点在江苏先行先试,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。

      “知识产权是促进建设现代经济体系,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,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和保障。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,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,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,通过地方立法,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。同时,机构改革后,我省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职能仍分散在知识产权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版权、农业农村、林业、文化和旅游等部门,知识产权工作缺乏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。制定知识产权地方综合性立法,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,是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当务之急。此外,随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深入推进,我省创新主体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,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转化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,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能力、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,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、周期长、赔偿低等问题急需破解。

      因此,《条例》的出台既是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,健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,也是践行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,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,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需要,还是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,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,解决发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。“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,打通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保护、管理、服务全链条,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,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。”夏正芳如是说。

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

      全新出炉的《条例》共六章六十八条,分别为总则、促进、保护、服务与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。从具体内容来看,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保护还是服务与管理,《条例》对知识产权全链条都提出了“高”要求。

     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小鹏介绍说,在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方面,《条例》提出要构建知识产权促进政策体系,促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,鼓励金融机构创新,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。比如对专利、商标、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客体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;鼓励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;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,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等。

      在强化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、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;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导机制;强化电子商务、展会、商业秘密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;禁止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,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,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等。

      在实现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与管理方面,《条例》则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,推动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、均等化、便利化;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,支持企业、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等单位依托知识产权参与标准制定,鼓励行业组织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;完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,规范对外转让秩序,建立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、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、知识产权承诺制度等。同时,《条例》还规定了容错制度,进一步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松绑减负。

以制度创新打破现实瓶颈

      高校、科研院所是知识产权的孵化器。我省高校、科研院所众多,2020年大专院校有效发明专利量占全省发明专利拥有量的五分之一。然而,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相比,我省高校专利“重数量轻质量”“重申请轻实施”等问题仍然存在,丰富的知识产权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形成鲜明对比。针对此问题,夏正芳告诉记者,根据国家最新要求,《条例》特地借鉴了美国斯坦福大学、上海同济大学等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,规定了申请前评估、职务科技成果披露、赋权转化、开放许可等制度。

      具体而言,《条例》一方面明确支持企业、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、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。鼓励对技术类科技成果技术价值、市场前景等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,提升知识产权质量。另一方面,要求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,规定科研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披露职务科技成果;经所在单位同意,可以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活动。

      同时,《条例》还为科研人员“不想转不敢转”以及“不会转”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。规定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专利权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,并就收益分配方式、比例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作出约定;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。鼓励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,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,对质量较高、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,实施开放许可。
 

原文链接

《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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